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
(京统发〔2008〕148号)
市局、总队所属各单位,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经普办:
为了保障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准确、及时和全面地掌握经济普查资料,指导经济普查执法工作的实施,现将《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发挥统计执法的保障作用。
附件:1.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办法
2.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各阶段普查文书使用说明(略)
3.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各阶段普查文书样式(略)
4.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各阶段普查文书使用记录表(略)
北京市统计局
国 家 统 计 局 北 京 调 查 总 队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办法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及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本办法。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宣传、督导、检查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一、各级机构执法工作职责
(一)北京市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履行的执法工作职责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宣传、贯彻《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经济普查各阶段对经济普查对象的催报、催领和对经济普查对象的违法行为进行督促改正工作;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普查对象进行督导、检查,上报督导、检查情况;负责经济普查各阶段涉嫌违法行为的现场记录和整理、上报工作;协助办理经济普查违法案件。
市和区县经济普查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