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审计工作情况,对企业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业务的,经省国资委核实后,责令企业予以改正。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或者审计质量不符合统一工作要求,省国资委可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审计结论及意见不准确或审计质量存在较多问题,或将承担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省国资委可依据有关规定另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新审计。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或行为的,省国资委将按中介机构聘用管理规定予以扣减费用、通报、暂停或取消相关中介机构备选库资格。
(一)在省国资委确定的费用外,另行要求企业支付费用的;
(二)以分所名义单独出具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
(三)审计程序、范围、依据、内容、审计工作底稿等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的;
(四)不能履行业务约定书,导致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披露事项严重缺失,或者存在重大错漏、重大信息偏差的。
第二十九条 对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决算抽查审计或相关监督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企业及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错漏、应当披露未披露重大财务事项等审计质量问题的,省国资委将暂停或取消相关中介机构备选库资格,追回相关费用,并追究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对泄漏企业秘密,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省国资委将追究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在省国资委组织的财务决算抽查审计及省管企业监事会监督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拒不提供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的,今后不得承担企业有关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