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以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
第三章 审计事项披露
第十五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对于省国资委提出的专项审计工作要求,可以专项审计说明形式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齐全、报表合并口径和方法是否正确、合并(汇总)内容是否完整及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汇总)范围的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关注与披露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情况,逐户列明审计机构、审计结论及审计保留事项的原因,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或金额。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予以确认、计量和登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说明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正确,年度间是否一致,发生变更是否经过备案;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准确;
(三)固定资产主要类型及计提折旧情况;
(四)各种资产损失情况及处理办法;
(五)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变更情况及减值准备转回情况;
(六)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经营情况,如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
(七)财产抵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如实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