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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任期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任期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六条 任期业绩考核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任期业绩考核包括经营绩效考核与主要工作考核,基本分各为100分。

  第十八条 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分为三年国有资本积累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三项指标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结果。

  1. 三年国有资本积累率是指企业考核期内国有资本增长额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三年国有资本积累率= 考核期内国有资本增长额÷考核期初国有资本×100%
  考核期内国有资本增长额="任期考核期末国有资本-任期考核期初国有资本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考核期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 1/3-1]×100%
  3.不良资产比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同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任期期末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任期期末存货+任期期末应收账款(含其他应收款)〕÷(任期期末资产总额+任期期末资产减值准备余额)×100%。
  4.任期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对任期内的财务绩效(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和管理绩效(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主要工作考核目标。根据省管企业发展战略和国资监管需要,主要对涉及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有关资本运营、技术创新等关系根本性、长期性的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具体考核项目、目标要求、计分标准和依据等由省国资委依据各项工作特点和要求,分别研究确定,并在考核责任书中予以明确。在新的考核任期内,主要工作考核目标等需要调整补充的,省国资委及时向企业沟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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