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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二)中央在京和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直接向市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申报程序、报送材料和评审程序仍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6〕77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七条规定执行。

  (三)中央在京和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也可经企业集团、总公司审核后,直接向市三方会议办公室推荐,经市评审委员会初审,市三方向社会公示后审批。

  六、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复验事项和评审程序仍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6〕77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执行。

  规模较大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可以对其中的专业园或园中园单独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单位。

  七、表彰激励

  被评为“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用人单位,包括2007年度和复验合格的2006年度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自评为“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起有关获奖信息汇入北京市企业诚信系统;评选先进单位、模范职工之家以及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评选劳模和优秀企业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八、撤销条件、程序

  被命名为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后,在两年内,发生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创建标准之一的或伪造事迹、弄虚作假的,经市三方会议办公室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被命名为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后,发生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创建标准之一的或伪造事迹、弄虚作假或经复验不符合创建标准之一的以及未进行复验的,经市三方会议办公室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九、推荐、申报、评审时间

  (一)自2008年起,各区县的评审工作应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区县三方会议办公室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推荐单位报送市三方会议办公室。

  (二)自2009年起,中央在京和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三方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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