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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一)人力资源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劳动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管理规范、有序。

  (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三)严格执行国家工时管理制度、休假制度。

  (四)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未违法使用童工。

  (六)工会组织健全;用人单位能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七)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能够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八)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内容操作性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九)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评选前三年内,用人单位工伤事故未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

  (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优秀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企业管理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评选前三年内,未发生因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发的举报、投诉案件和用人单位败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未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四、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创建标准

  (一)园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

  (二)园区内用人单位工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集体合同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三)园区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具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条件的专业园或园中园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未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五、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推荐、申报、评审程序

  (一)区县推荐的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原则上需从各区县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中产生,由区县三方向市三方会议办公室推荐,经市三方向社会公示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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