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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6年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以来,涌现出一大批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对推动我市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劳动标准;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进一步推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健康发展,经市第二十七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决定,认真总结两年来我市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评审办法,保证创建活动的质量,由过去开展市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审表彰,调整为市和区县开展两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审表彰。通过达标、创优相结合的创建方式,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组织开展两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创建活动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下简称市三方)每年在各区县评选基础上筛选100个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授予“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称号。今后,对获得“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称号的用人单位不再进行复验。

  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下简称区县三方)要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京劳社资发〔2006〕13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制定评审办法,对符合标准的单位授予区县“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称号。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工业园区应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用人单位申报区县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应向注册地的区县申报。

  三、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创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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