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全省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市须明确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第五条 各县(市、区)须明确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探索建立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等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模式。
第六条 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指导监督,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坚持分级负责,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得干预其依法履行职权。
(三)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实现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四)坚持鼓励创新,积极支持各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保证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和职责到位,采取有效模式,创造性地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方式方法。
第二章 指导和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规划,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第八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好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九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管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