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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督导[2008]3号)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加强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扎实细致地做好贯彻落实。一是要积极组织宣传学习。从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高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认真组织好对《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二是要抓紧完善工作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特别是对需要报上级审核、备案和上报的事项,要尽快明确工作职责,对受理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的各类事项,也要尽快明确相应的工作流程和联系方式等。三是要依法履行职责。市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是要认真总结经验。认真总结《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完善国资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形式,不断促进当地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委拟从10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对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特别是结合各自实际,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进行督查。

  请各单位将《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意见于10月15日前报送我委。

  联 系 人:刘庆明

  联系电话(传真):0531-85103769

  邮  箱:lqm146@163.com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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