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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全省国资系统有关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属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与系统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但由系统内单位或个人担任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申报单位内部规章中明确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研究成果;

  (二)署名有争议的研究成果;

  (三)研究成果评选小组认为其他不适合参评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成果申报由各单位择优推荐,统一报送。

  第十条 多个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集体研究成果,由第一作者单位负责申报。

第四章 评选程序、方法和获奖标准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省国资委研究室负责初审研究成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成果进行分类,并提交研究成果评选小组。

  (二)研究成果评选小组对研究成果的内容、价值进行评审,提出获奖研究成果建议名单。

  (三)获奖研究成果建议名单在省国资委网站公示。在公示过程中实行异议期制度,异议期为10个工作日。凡对获奖研究成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否则不予受理。研究成果评选小组对异议进行复议。

  (四)公示无异议或对有异议的成果复议后,研究成果评选小组最终确定获奖研究成果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成果评选采取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根据课题研究难度、理论创新程度、决策采纳程度、可操作程度、实际应用程度等指标确定研究成果实际得分。

  第十三条 全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设置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奖:在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重大问题上有突出创见,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能够有力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一等奖研究成果至少应符合以下四项标准中的一项:一是依据该成果,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二是依据该成果,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企业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三是对该研究成果,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企业提出了推进意见;四是该研究成果得到国务院国资委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肯定性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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