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法规〔2008〕16号)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评选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17日省国资委第10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研究工作,鼓励创新,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更好地服务于领导决策和全局工作,促进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坚持以下原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应用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全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评选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评选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全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小组(以下称研究成果评选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成果评选、确定优秀研究成果奖项、表彰优秀研究成果获奖单位和个人。研究成果评选小组组长由省国资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省国资委分管研究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省国资委研究室承担研究成果评选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研究成果评选有关文件;组织成果申报、评选服务;负责评选结果的公示、异议受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论文或其他应用性研究成果,均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