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经委机关工作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经办秘〔2008〕2号)
委机关各处室局、直管行业协会:
现将《安徽省经委机关工作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安徽省经委机关工作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经委机关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的管理,规范工作秩序和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证是安徽省经委机关、直管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身份凭证,是用于联系公务及出入机关的有效证件。省经委机关、直管行业协会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方可办理。
第三条 工作证由委人事处负责统一制发、管理。
第四条 工作证的办理
(一)集中办理工作证,由个人提出申请,并附个人一寸彩色免冠半身近照两张,以委机关处室局、直管行业协会为单位统一交委人事处办理。
(二)新录用(考录、调入、调任、军转安置等)工作人员,凭录用、调入、调任、军转安置通知办理工作证。职务变动的工作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凭任免通知办理新工作证,同时交回旧工作证。
(三)工作证遗失,应立即报告委人事处,并由本人写明情况。补办工作证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委机关处室局、直管行业协会盖章后,方予补办。
(四)工作证所涉及信息由委机关处室局、直管行业协会提供,委人事处负责审核。
第五条 工作证的使用与管理
(一)工作证仅限本人因公工作使用,不得外借、转让、涂改、伪造,不得从事违法乱纪及损害单位利益的活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二)工作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三)工作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须交回工作证,由委人事处在办理调动手续前注销。
第六条 本办法由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