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服务:⑴创业服务登记表(复印件,见附表一)⑵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见附表二)。
2、信用服务:⑴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用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见附表三);⑵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实施方案;⑶地方配套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⑷开展诚信活动的通知及有关资料;⑸信用评价服务需提供接受服务的企业名单、信用报告或信用等级评价报告;⑹信用征集服务需提供被征集企业名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管理咨询服务: ⑴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管理咨询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见附表四);⑵与企业签订的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合同双方骑缝章);⑶向接受咨询服务的企业做出的在获得国家补助后相应减收等额费用的承诺(双方必须签章;已写入服务合同的,不必另外提供);⑷管理咨询报告;⑸直接参与咨询服务的专家名单;⑹管理咨询项目收费凭证复印件;⑺被服务企业的反馈意见;⑻以往管理咨询服务主要业绩。
自编专项补助资金名称的、没有在规定时限内(9月30日前)上报项目的,省级将不予受理。
三、资金监督与检查
(一)省经委联合省财政厅将加强对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单位的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跟踪服务效果,确保资金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二)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获得补助经费的项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收费时应减收与专项补助资金额等额的费用。
(三)任何部门、机构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补助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补助资金。
联系人:省经委中小企业局胡学东,联系电话:0551-2871706
省经委创业指导处李淑红,联系电话:0551-2871891
附表:1、创业服务登记表(略)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汇总表(略)
3、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用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汇总表(略)
4、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管理咨询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汇总表(略)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