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重点骨干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主动参与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和村企共建、扶贫帮困、回报社会等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认定组织机构和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温州市重点骨干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负责认定的日常工作。一是负责组织重点骨干企业的认定、考核、调整。二是协调解决重点骨干企业在培育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检查和督促市委、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三是指导企业积极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及时掌握全市重点骨干企业培育工作的进展情况。四是实行年度考核,提出年度认定考核意见以及淘汰和增补的建议。五是确定每年滚动调整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发文公布。

  三、认定程序和要求

  温州市重点骨干企业实行一年一次认定评价、动态调整制度,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每年2月份,温州市重点骨干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在网站上公告申报时限,并附申报表。由符合认定对象条件的企业自行下载申请表格,提出申请,并就相关数据征求同级国(地)税、统计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报所在县(市、区)经贸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下同)。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区)经贸局应组织对企业进行考核,按认定标准和条件汇总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由当地政府盖章确认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温州市重点骨干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上报温州市重点骨干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

  (三)推荐初选名单。温州市重点骨干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的初审意见和报送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并采取抽查与实地考察后,提出认定意见及淘汰和增补的调整建议,形成初选名单,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

  (四)认定结果评定。温州市重点骨干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根据市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对认定结果予以评定后,报市政府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合格的,继续享受原“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认定评价不合格者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重点骨干企业资格或认定申报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1.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产品市场方向不明确,出现较大亏损的;2.主要经济指标连续2年大幅下降或同时有2个以上经济指标明显下降的;3.企业因资产重组被收购和兼并的;4.企业未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虚报瞒报,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