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请各市、12个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在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联合行文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超过申报数量和逾期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今年新增的18个试点县,由于去年底没能直报投资导向计划,因此,今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仍向所属市申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12个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解决处理项目申报中的问题,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除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外,还将取消所在地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八、联系方式
省经济委员会 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陈平、蔡建松,联系电话:0551-2871704
省财政厅 企业处
联系人:周晓丽, 联系电话:0551-5100191
下载项目申报软件和填写电子文档中遇到的问题,请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联系。
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略)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
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至三款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其中:2007年会计报表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
二、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三)该项目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五)本通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第二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六)申请无偿资助企业提供的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