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其内容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及时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它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专职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的收集、汇总、报告等。
三、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工作以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责任主体。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四、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同时,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必须将原因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五、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在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素的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练,要注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续报工作,确保信息的连续性。
六、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通报。对能准确及时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信息质量高的给予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信息质量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谎报、瞒报或轻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