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市、县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经费及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务招聘会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二)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各级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特别要做好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常住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调查、统计全市就业与失业状况,并予以公布,积极研究制定我市《社会保障卡》制度,为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凭证管理机制。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全市实行统一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向劳动者免费发放,作为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信息的凭证。各级政府要将失业统计、劳动力抽样调查和印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