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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发展技工教育,把市高级技工学校建设成为集技工教育、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技师工作站于一体的省级示范性技工学校,以带动全市技工学校的快速发展,到2012年,力争全市技工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3万人,年培训规模达到5万人次。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成年培训2万人(次)以上的远程职业培训平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快建立全市职业资格查询服务系统。
  (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通过加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的精神,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经费,各级政府统筹其中的0.5个百分点,用于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均衡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机制
  (一)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认定程序,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定。
  (二)实行特殊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订,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凡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需由劳动保障部门加具安置审核意见后,到人事部门办理进人指标手续;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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