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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分别在市和高新区各建立1个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电价等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支持。创业项目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20户和从业人员200人以上。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确保资金到位,并按省政府的计划要求建成和投入使用。
  (二)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08年-2012年力争每年扶持4000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带动就业2万人左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规费;凡与招用的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我市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规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青年创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300至600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对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而且是我市户籍的45周岁以下的初次创业青年或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经评选,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并奖励2万元,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优化创业服务。各地要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服务,实现“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四、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机制
  (一)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程,认真抓好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村青年劳动力、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等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实施“一户一技能”计划,针对各类劳动力分类开展技能培训,将普惠制政策落到实处。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大力开展订单式、校企合作培训模式,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08-2012年,力争劳动预备制、转移就业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等30万人(次)。到2012年底,力争使全市技能劳动者占非农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劳动者的比重达到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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