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政策衔接。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06〕81号)的各项扶持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相关信息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启动使用,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广东省户籍劳动者异地就业的,经就业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意见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及我省相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三)规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发〔2008〕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建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性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经办银行回收小额担保贷款,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发〔2008〕5号文精神,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登记失业人员达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本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并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服务。
(五)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各级要设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