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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府〔2008〕9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积极实施扩大就业政策。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二)加快优化就业结构。各级政府要根据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由劳力型向技能型转变,鼓励就近就地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我市产业升级和转移规划,制订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实施方案,市劳动保障局、公安局要制定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市劳动保障局和市人事局要根据省制订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整合的具体方案进行资源整合,并指导各县(市、区)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组建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
  (四)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本辖区内促进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创业培训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目标,依法加强监督考核。
  (五)建立就业工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每年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失业调控。各级要抓紧研究制订并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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