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市容市貌整治的通告
(清府〔2008〕93号)
为实施市容市貌专项整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
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市区乱摆卖、乱堆放、乱拉挂、乱张贴、乱开挖和乱搭建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乱摆卖行为
(一)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经营的,属非法经营,应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