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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城镇特色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组织大推介,树立大形象,要从单一企业推介转向政府和企业联手推介、从分散推介转向整合推介、从落后推介转向先进推介,运用组节办会、强势媒体、网络等现代传播工具,提升清远旅游整体形象。在坚持合法和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政府和企业联手搭建活动平台。要利用“开心清远”这一活动平台,加大旅游整体推介力度,整体推介经费主要采取“取之于旅游、用之于旅游”的筹资方式解决。
  市政府每年在财政收入中安排市旅游局200万元,专项用于清远旅游宣传促销;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在财政收入中安排当地旅游局50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当地旅游宣传促销,并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和旅游发展情况逐年适量递增。积极争取省财政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对我市“开心清远”活动的支持,争取到的资金用于整体推介,并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五)加强对旅游项目、酒店、宾馆、景区景点的管理。
  1、旅游建设项目立项时,要先向清远市旅游局递交项目申请报告,征得同意后,再按照建设相关程序报批。符合我市旅游整体规划的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2、在旅游行业开展优质旅游服务活动。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等单位,对我市星级旅游酒店、宾馆和景区景点的服务设施、服务质量、守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出若干家优质旅游服务酒店、宾馆和景区景点作为动态管理单位。对被评为优质旅游服务的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或受其委托的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乱查房、乱扣人和乱罚款,违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未评定优质旅游服务单位的旅游企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欺客宰客、重大投诉、环保不合格、环境卫生差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限期整改。
  3、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购物市场,凡开办旅游购物商场,必须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已开业的旅游商场补办审批手续),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4、完善星级酒店、景点景区、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购物商场的诚信管理和质量监督;完善对旅游企业的礼仪培训、导游人员的业务培训,90%以上的导游经培训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加强诚信服务建设,建立健全诚信评价与奖励制度,每两年对旅游企业、导游人员、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综合性考评,评出“十佳旅游景区、十佳旅游酒店、十佳旅行社、十佳导游员、十佳服务员”等,由市旅游局、市旅游协会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
  5、加强市、县两级旅游协会的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打击虚假广告。
  (六)营造旅游大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为营造清远大旅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交警、交通、城监、工商、卫生、环保、质监等执法部门,要切实做到文明礼貌执法。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外来旅游车辆要多教育、多引导、多解释,做到少罚款、少扣证、少拖车,树立清远的良好形象。
  加快景区交通、道路、旅游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商场、酒店的配套建设。交通部门对重点景区要优先安排开通旅游专线车。市、县交警部门在节假日要增派警力疏通主要旅游交通道路,对测速区域、路段要有明显标志,引导车辆遵规行驶。
  (七)切实加强旅游招商引资工作。
  1、引进大企业,促进大发展。对新开发的亿元以上项目、4A级以上景区、四星级以上酒店、10000平方米以上购物商场、国家级和国际级旅游品牌项目,以及原投资亿元以上旅游景区,增添新景点、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企业品牌而增加投入,其新增资产部分达8000万元以上的扩建项目实行“优先纳入开发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安排融资,特事特办”的办法,做到早立项,早建设,早出效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省部分和工本费外,项目建设过程中一切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通过上大扶大、扶优扶强,到2012年全市4A以上景区、五星级以上酒店、10000平方米的购物商场分别达到10个以上。
  2、加快旅游招商。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和国有景区的改革力度,探索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权流转的新办法,吸引外资民资参与国有景区产权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积极鼓励外地客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租赁等形式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景区景点、酒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等旅游项目。对以本地旅游资源作价与外商合作兴办的旅游项目,可采取先让利外商,后双方按合同比例参与分配。
  3、激活民资,发展农家乐。我市的农家乐、乡村游资源非常丰富,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开发和利用。新开发建设的农家乐、乡村游项目,达到本规定扶持条件的一视同仁给予扶持;经营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在争取省的旅游扶贫专项资金和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时,给予优先申报,作为开发农家乐项目的扶持资金。
  五、特色城市建设相关扶持政策
  (一)在收费方面给予优惠。
  1、为加快城镇特色化建设步伐,对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交通主干道、“十个一批”重点工程项目和旧城区改造以及公共设施项目所征用的土地,其应收取的相关规费,享受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费优惠政策。
  2、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交通主干道、“十个一批”重点项目和旧城改造以及公共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规费优惠参照附件5,表中仍未详尽的,参照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费优惠标准执行。
  (二)加强城市管网规划建设。
  1、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排污管网建设,必须有利于污水处理厂集中治污,做好整体规划和配套建设,实现污雨分流;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电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要配合、协助规划部门做好管网廊道的统筹规划,对于管网廊道预埋资金的投入,列入市政配套工程项目中,由主建单位统一建好后租赁给管网使用单位使用。做到“统筹规划、廊道共用”,避免重复建设、破坏和浪费资源。
  2、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因电力、通讯、供水、管道燃气、电视等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利用城市道路的,占用利用单位要按照程序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免收其占用利用城市道路补偿费用。但要根据占用或损坏面积缴纳相应的修补保证金,待占用利用单位对城市道路恢复原状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退回保证金。若因市政建设或公路改(扩)建需要,有关管网设施则无条件迁移。
  (三)鼓励更多农民变成市民。
  1、加大户籍改革力度,促使外来人口本地化、本地人口城市化。
  (1)对本地农民,只要在规划区内经商或工作满两年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无犯罪记录,拥有固定住所,人均面积10平方米以上,有稳定职业或正常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登记为城市居民,并在计划生育政策上3年内可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保留其30年内的农村土地和山林承包权。
  (2)对外来人员,在本地经商或工作满两年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无犯罪记录,拥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正常生活来源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登记为本市(城镇)居民。
  (3)对毕业后来我市(包括企业聘请)参加工作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人员,可登记为集体户口的本市(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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