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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城镇特色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2、已经物价部门批准,但附件未列出的各项行政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收费。
  (四)简化报批程序,实行优质服务。
  1、简化电网建设规划、报建审批程序,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
  2、凡属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采取特办、快办的方式,所有办事程序从快从简。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审批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复。对手续不齐备的,主审机关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缺项清单。
  三、加快大型批发市场建设
  对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建立的市中心城区占地营业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县城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批发市场给予如下优惠:
  1、市场建设用地按当地的标准用地地价执行。
  2、工商规费方面。免收市场开发建设主体的市场登记费;市场内经营者的个体工商管理费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
  3、对市场开发建设主体,其它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国家、省收取部分外,实行优惠(详见附件5)。
  4、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费。
  5、从市场开业之日起,3年内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市场开发建设主体;第4年和第5年分别以地方税收留成100万元和120万元作基数,超基数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给市场开发建设主体。
  凡符合享受财政奖励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财政等有关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办理。奖励的资金除文件明确规定外,其他由市直、清城区、清新县按《关于调整中心区域利益共同体财政体制实施方案》(清府〔2003〕77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将奖励金划拨给相关县(区)财政兑现给受奖单位。具体的考核计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6、供电线路实行分段、分电压等级负责的原则。市场外(以市场规划红线为界,下同)的10千伏供电设施,根据市场的建设速度和实际用量由供电部门负责建设。根据用电需求与特性配套自建的35千伏及以上降压变压站的专用送电线路,以及市场内的供电设备,均由市场开发建设主体负责建设;供水管网实行分段负责的原则,市场外的供水设施,根据实际用量需求由供水部门负责建设;市场内的供水设施,由市场开发建设主体负责建设。
  7、市场外的道路、邮政、电信、环保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市场内的道路、环保设施,由市场开发建设主体统筹负责建设,市场内的邮政、电信等设施,由邮政、电信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
  8、对市场内因电力、通讯、供水、管道燃气、电视等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占用利用单位要按照程序报交通公路部门审批,免收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偿费用。但要根据占用或损坏面积缴纳相应的修补保证金(按粤交函〔2004〕472号文测算),待占用单位对路产恢复原状并经验收合格后,由交通公路部门退回保证金。若因市政建设或公路改(扩)建需要,有关管网设施则无条件迁移。
  9、市场内的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由各市场开发建设主体负责,并由规划、城管部门监督实施。
  本文相关规费优惠参照附件5。
  四、加快旅游业发展
  (一)实行重点扶持政策。
  对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和3A级以上的景区景点,三星级以上的旅游酒店、宾馆(其中清城区、清新县五星级以上,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四星级以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星级以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场,从事旅游纪念品开发的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营业税(不含销售住宅楼房地产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且逐年增长幅度超过20%以上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如同一开发商在同一地点开发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的,只能合并为一个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凡属我市范围内各部门(包括中央、省驻清单位)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堤围防护费、水资源费和河道堤防占用费按规定上缴国家、省部分和工本费外,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计收。
  2、财政奖励优惠。
  (1)新办旅游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营业税(不含销售住宅楼房地产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10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以上年为基数(达不到100万元的也按100万元为基数),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上述企业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职工多次上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之一的,不得申报和享受奖励,已领取的奖励金一律予以收缴。
  (3)凡符合享受财政奖励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财政等有关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办理。奖励的资金除文件明确规定外,其他由财政负担的市直、清城区、清新县按清府〔2003〕77号执行。具体的考核计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创名牌方面奖励。新评创建国家、省级旅游品牌的县(市、区)、4A以上景区、四星以上酒店、全国“百强”旅行社,给予创名牌方面奖励。
  4、关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景区景点区域内建筑物(名胜古迹、百年以上的古建筑物除外)和经营项目的实际占地面积计收景区景点国有土地使用税。建筑物和经营项目的实际占用面积由税务部门界定。
  (二)加大财政对旅游的投入。
  1、市、县(市、区)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对具有新增长点的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项目在起步阶段给予适当的引导性投资,以扶持其加快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出效益。政府的投入主要用于外部环境的改善和引导性的投资,以及旅游资源的优化整合、旅游规划的修编和旅游的整体推介。由旅游、文化、质监、财政等部门组成评定小组,对被评定为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财政给予适当的开发扶持资金。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争取中央、省和对口扶持单位对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支持,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2、对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以上的私人投资兴办的旅游景点景区,当年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以上年为基数(上年达不到100万元的也按100万元为基数),其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加大金融部门的扶持力度。
  对投资者在我市依法投资兴办的景区景点和相关旅游项目,各金融部门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某些景区景点遗留的历史债务,可采取短期贷款转为长期贷款,抵押贷款转为按揭贷款等灵活变通办法处理,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鼓励银企合作和金融服务创新,鼓励各地探索旅游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途径和办法。
  (四)加大旅游整体推介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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