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城镇特色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8年8月21日 清发〔2008〕22号)
为大力推进城镇特色化建设,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清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快公路交通建设
(一)实行体制创新,进一步下放管理权。
1、为了调动各级积极性,加快我市公路交通的建设步伐,对公路交通的规划、建设、养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到县(市、区)公路的规划、建设由市交通局和市公路局负责,县(市、区)到镇(乡)公路的规划、建设由县(市、区)交通局和县(市、区)公路局负责,镇(乡)到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由镇(乡)政府负责。
2、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非收费县道、镇(乡)道及县镇(乡)公路桥梁(中桥及以下)的基建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跨县的除外)由所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收费县道、镇(乡)道及县镇(乡)公路桥梁(大桥)由市交通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3、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每公里500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重新明确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补助标准。
为加快山区公路建设,省进一步提高了对少数民族和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山区市、县公路桥梁建设项目的补助标准,从2007年起每公里补助标准分别是:省道非收费公路项目补助少数民族和扶贫开发重点县100万元至150万元,山区县70万元至120万元;桥梁每平方米的补助标准分别是:省道桥梁800元至1000元,县通镇公路桥梁少数民族和扶贫开发重点县400元至800元,山区县300元至600元。公路的危桥加固省投资补助标准为:省道,扶贫重点县补助65%,山区县补助60%;县乡公路的桥梁,扶贫重点县补助40%,山区县补助35%。
(三)征用土地优惠办法。
1、对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在征地中,征地单位要留出或划出实际征地面积的10%-15%用于被征地集体作生产发展用地;对带状特点的交通基础用地,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留征地留用地,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将留用地折成货币补偿。
2、对不收费公路和非经营性收费的地方公路(含省道、县道和行政村公路,下同)的征地拆迁,由沿线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3、对不收费公路和非经营性收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属本市权限范围内的征地管理费。
(四)税费优惠办法。
1、对不收费和非经营性收费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及站场附属配套设施等交通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规费方面的优惠(详见附件1)。
2、对经营性收费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属于国家和省级分成收入部分的行政性收费实行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的收费经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
(五)加强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和工程资金的管理。
1、实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一是争取省政府和省交通部门支持一点。各级政府和交通等职能部门要抢抓机遇,积极主动向省反映山区公路建设的实际困难,大力争取省的资金支持。二是市、县(市、区)财政挤一点。三是动员本镇、村外出工作的乡亲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等社会力量自愿捐赠一点。四是通过依法统筹等办法解决一点。
2、加强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财政、交通部门对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交通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把关;财政部门必须对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或请款书进行审核,符合拨款规定的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处),由项目法人公司(项目管理处)根据各施工进度及需要金额及时拨付到位。对特殊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经交通、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六)强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1、在公路交通建设中,各级政府、交通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事,加强对公路的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任务的完成。
2、认真抓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各级政府和交通等职能部门,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其招投标应按有关程序由交通部门负责把关和审批,然后进入县级以上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加快电力电网建设
(一)统一领导,加强协调。
1、成立清远市电源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领导任成员,对全市电网建设民事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加强协调,保障电网建设顺利进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督办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电源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定期每季度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2、为调动各级积极性,加快我市电网建设的步伐,对电网建设征地、拆迁、民事青赔等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分级承包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会同电力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3、电网建设作为城市和新建工业园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电网规划必须列入城市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4、在开展城市和工业园区规划工作时,要及时征询电力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变电站〔配电所(房)、开闭所〕的布点,预留变电站〔配电所(房)、开闭所〕用地及输(配)电线路(电缆)走廊。
5、在城市和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及时与电力部门沟通联系,合理安排电网建设周期。
6、加强电网建设的宣传,在全市范围内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二)征用土地优惠办法。
1、新建输(配)电线路经过林区、山地,林业赔偿严格控制在杆(塔)基础及实际砍伐部分。线路投影下自然生长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竹子无需砍伐,亦不予林业补偿。
2、电力设施建设需占用交通公路路产的,电力部门要按有关程序报交通公路部门审批,免收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偿费。但要根据占用或损坏面积缴纳相应的修补保证金(按粤交函〔2004〕472号文测算),待使用单位对路产恢复原状并经验收合格后,由交通公路部门退回保证金。在公路路产范围内建设的电力设施,若因市政建设或公路改(扩)建需要,电力部门则按规划红线将电力设施迁移。
3、为确保人身和供电安全,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种植或自然生长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等费用(详见附件2)。
(三)规费优惠办法。
1、对电网建设项目的行政性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详见附件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