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教学办公用房:包括教学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档案室等;
3、生活服务用房:包括学生宿舍楼、食堂、厕所等;
4、基础设施:包括校内道路、运动场等;
5、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不纳入考核奖补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
(一)新建农村中小学:
1、县级投入超过300万元的农村小学,优先奖补50万元,同时享受本条其他奖补政策;
2、县级累计投入超过800万元的农村中学,优先奖补100万元,同时享受本条其他奖补政策。
(二)市级每年度安排的奖补资金总额扣除上述奖补资金后的结余资金,根据各县年度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坚持多建多补、多投入多补原则,按以下比例和内容进行分配:
1、结余资金的70%部分用于对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建设项目奖补。具体考核时,按照各县年度实际竣工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占三县实际竣工建设项目合计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2、结余资金的30%部分用于对校内道路、运动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奖补。具体考核时,按照各县年度实际竣工建设项目县级投入总额占三县实际竣工建设项目县级投入总额的比例确定。
建设项目若含有上级配套资金时,按照该项目县级实际投入资金(含县级财政投入、融资等)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确定奖补金额。
第七条 每年11月下旬,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奖补资金分配方法,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县中小学建设项目进行考核,对完成建设计划的,给予奖补并下达奖补资金。
第八条 市级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县财政部门收到市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后,应及时会同教育部门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九条 以奖代补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教育局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县教育部门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条 对经审计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县,除追回奖补资金外,将按照查处资金数量相应扣减下年奖补资金,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