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学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教〔2008〕460号)
各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鼓励肥东、肥西和长丰三县加快农村中小学建设步伐,推动城乡教育统筹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 [2008]33号)和《关于加快农村中小学建设的通知》(合政秘[2008]30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教育局制定了《合肥市农村中小学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农村中小学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农村中小学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肥东、肥西和长丰三县依照新农村建设规划,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农村中小学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
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08]33号)和《关于加快农村中小学建设的通知》(合政秘[2008]30号),从2008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不低于150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对农村中小学建设实施以奖代补。
第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奖补对象为肥东、肥西和长丰三县根据本县新农村建设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工建设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镇的中小学建设项目(2008年度适当扩大范围)。
第三条 各县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以县政府名义正式向市财政局、教育局上报下年度中小学建设计划,并附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平面图、立项批复等材料。
第四条 市财政局、教育局在收到各县年度建设计划15日内组织审核,对各县上报的年度建设项目进行核实,经市财政局、教育局核实确认的建设项目纳入市级奖补考核范围。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奖补类别及范围
(一)奖补类别
1、新建中小学项目;
2、现有中小学校的改扩建项目。
(二)奖补范围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包括普通教学楼、专用教室(多媒体、图书、实验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