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采矿业建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8〕104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采矿业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税费漏洞,控制企业超能力生产,促进采矿业安全状况稳定好转,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采矿业建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办字〔2007〕63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采矿业建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是指在采矿企业的生产矿井或洗选矿企业的进原矿(或出精矿)传送带上各安装一套产量计量检测装置,实时传输采洗选矿企业实际产量的网络系统。各职能部门都可以利用该系统随时监测采洗选矿企业的产量和设备运行情况。
二、全市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建立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矿产企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财税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财政、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广方案审定及设备的选型、招标、安装,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三、全市所有证照齐全、依法取得开采资格的地下采矿(不包括露天开采和原油、天然气开采)和洗选矿企业,都要安装使用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铁矿石和煤炭采洗选矿应列入重点推广安装范围。涉矿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方案,确保在2008年底前完成设备安装工作,2009年1月1日实现监控系统正常在线运行。今后,所有新建矿井选厂时,必须同步安装该系统。
四、全市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数据接收系统及数据中心应设在税务部门,统一处理数据。各涉矿县(市)、区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办字〔2008〕78号)要求,切实建立起设备安装及日常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对人为破坏监控设备的,除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外,恢复使用前民爆管理部门不予提供炸药,电力部门不予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