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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备案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1份);

  (五)法定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1份)。

  前款第(四)项所指的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其中,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当提供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书》。

  第五条 企业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市墙改办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外埠进入昆明市场的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备案。备案产品属新产品的,应当附相关专利证书、推广证书等有效证明资料。

  第七条 市墙改办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产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并达到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八条 凡经备案的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列入《昆明市已备案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目录》,由市墙改办通过昆明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示。昆明建设信息网网址:www.kmjsw.com。

  第九条 市墙改办应加强已备案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定期地对备案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抽检的情况及时在昆明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有效期为两年。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于备案期满前2个月,按本规定向市墙改办重新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未使用已备案新墙材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产品备案资格:

  (一)使用虚假资料备案的;

  (二)质量抽检(包括厂内抽检和工地随机抽检)不合格,经整改,检测后仍不合格的;

  (三)篡改、伪造、转让、出借备案表行为的;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破产或终止经营的;

  (六)企业无故拒绝质量抽检的;

  (七)备案有效期满后未重新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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