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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

  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推进昆明市建筑材料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工作,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89号)、《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昆政发[1998]35号)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和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昆明市建设工程使用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实行产品目录(有附件)备案管理。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昆明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进行产品备案。

  第四条 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产品备案,应当向市墙改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表》(一式3份)(有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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