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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九、代收代缴手续费的返还
  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支付给北京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暂按试点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实际税款5%的比例,按季依试点公司的申请予以支付。试点公司不得直接从代收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十、税务档案管理
  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形成的税务档案资料,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十一、信息保密
  对于北京市地税局、北京保监局和试点公司互相提供的信息,各相关单位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未按规定保密,造成损失的,由泄漏信息的一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并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十二、法律责任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按规定认真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北京市地税局和北京保监局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销售交强险时未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的;
  (二)未实现“见费见税出单”的;
  (三)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车船税的;
  (四)以减免或赠送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的;
  (五)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的;
  (六)将代收代缴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的;
  (七)向代理机构支付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
  (八)未按本规定要求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解缴所代收代缴的税款的;
  (九)未按规定将车辆纳税信息及其它涉税信息归档保存的;
  (十)在《告知单》中没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代)签字的;
  (十一)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本规定由北京市地税局和北京保监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北京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试点期间。

  附件: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单》中车船税的内容(略)
  2.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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