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代收代缴手续费的返还
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支付给北京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暂按试点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实际税款5%的比例,按季依试点公司的申请予以支付。试点公司不得直接从代收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十、税务档案管理
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形成的税务档案资料,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十一、信息保密
对于北京市地税局、北京保监局和试点公司互相提供的信息,各相关单位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未按规定保密,造成损失的,由泄漏信息的一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并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十二、法律责任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按规定认真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北京市地税局和北京保监局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销售交强险时未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的;
(二)未实现“见费见税出单”的;
(三)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车船税的;
(四)以减免或赠送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的;
(五)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的;
(六)将代收代缴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的;
(七)向代理机构支付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
(八)未按本规定要求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解缴所代收代缴的税款的;
(九)未按规定将车辆纳税信息及其它涉税信息归档保存的;
(十)在《告知单》中没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代)签字的;
(十一)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本规定由北京市地税局和北京保监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北京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试点期间。
附件: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单》中车船税的内容(略)
2.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3.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