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业执照》副本及一份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一份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五)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七、代收代缴业务操作规定
(一)车船税的代收代缴
1.查验车辆信息
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办理人员通过车主姓名、车辆号牌号码和号牌种类,匹配交强险业务系统和地税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的车辆基础信息。车辆基础信息一致的,直接查询该车辆的完税信息;车辆基础信息不一致的,以交强险管理平台的信息为准,更新地税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的车辆基础信息,再查询该车辆的完税信息。
办理人员须查验保险机构代收系统中显示的车辆号牌号码、所有人(车主)、车辆类型、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排量、登记日期、发证日期等车辆信息与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相关信息一致。
2.税款的征收
对已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代收系统将该车辆已缴纳本年度车船税的内容打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中,并将地税系统中该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打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中,再办理交强险业务。
对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代征系统自动将纳税人应纳税情况(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打印在《告知单》中,待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办理人员根据系统显示的金额向纳税人收取税款,代征系统自动将已纳税金额、完税凭证号等相关信息打印在《保单》中。同时,在向纳税人出具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上注明代收车船税的税款及滞纳金金额(旧版发票在备注栏中注明;新版发票在“车船税”专用栏中注明)。并将车辆的纳税信息和《告知单》中的相关信息传回地税征收系统中。
对于免税车辆,保险机构应根据地税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提供的免税标识,将该车辆免缴纳本年度车船税的内容打印在《告知单》中,并在《保单》“开具税务机关”栏中注明“此车为免税车辆”。
纳税人对车辆纳免税信息有争议的,试点公司办理人员应提示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核定相关信息后,再到保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滞纳金的收取
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的,地税征收系统将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动计算滞纳金,业务人员应在代收车船税时,一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