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8]2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试点保险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定于2008年11月1日在我市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试点工作,并联合制定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试点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管理规定
一、代收代缴试点单位
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二、代收代缴范围
上述试点公司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已在车辆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且所有权登记为“个人” 车辆的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