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购进的烟草制品,并且处以供货方供货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广告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无证店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并且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并且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涂改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出租、出借、买卖、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取消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业整顿,并且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明码标价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业务,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托运人、自运人处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罚款,并可以视情节依法收购或者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对承运人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存储的烟草专卖品,并且处以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