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8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0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以及烟草专卖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且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四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烟草专卖工作,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公安、工商、海关、质监、物价、财政、税务、交通、民航、城管、商务、海事等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对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第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案值5%-15%的奖励,同时对举报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七条 生产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