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2日)废止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深人口计生规〔2008〕3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

  根据市政府“1+5”文件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调入户和随迁人口入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办〔2008〕22号)要求,自2008年起,我市将进一步加强迁户人员管理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做好迁户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衔接工作,严把计生证明关。为规范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起,凡是已怀孕或生育的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人员在办理招调迁户手续时,需持有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出具政策性迁户的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按深圳市人口计生局《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迁户人员属一孩怀孕或已生育一孩。

  1.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一孩生育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劳动部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事部门)。

  (5)属招调工的,提供在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网下载的招调员工预审信息。

  (6)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

  (7)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必须分别按父母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

  迁户人员夫妻双方均是再婚,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参照上述生育一孩情况提供材料。

  2.办理部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