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房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根据《
信访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根据《
信访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至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