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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十四)建立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围绕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简化登记程序,加大扶持力度,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禁止设立违背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

  (十五)形成协调联动的监管合力。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依法对社会组织实行监管和指导。逐步由重登记向兼重准入和日常管理服务转变,加强以年检为主要内容的依法管理,健全以规范行为为重心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登记管理责任。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逐步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业务主管(指导)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要配合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监督,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等承接和履行政府转移的职能。民政、财政、税务、审计、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外事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社会保险、涉外活动等进行监管。

  (十六)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公众投诉制度,健全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和诚信制度,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建立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定期公布社会组织名单和遵纪守法、年检情况等信息。社会组织要定期公布其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益服务和年检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益财产的使用效益。

  (十七)健全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社会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确章程在社会组织活动中的基本准则地位,保护社会组织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建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服务承诺等管理制度。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

  (十八)规范社会组织的涉外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交流、与境外社会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国际组织以及接受境外捐赠等相关涉外活动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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