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体目标。抓住我市被列入国家社会组织“改革创新综合观察点”的重要机遇,建设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门类齐全、层次丰富、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发展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管理格局。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四)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从体制机制上规范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培育社会自治能力,强化市场功能,完善政府职能。结合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各部门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来实现公共责任和义务。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引导、扶持、管理和监督,强化标准化建设、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为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
(五)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在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外,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申请人均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主要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纳入监督管理。适度放开异地商会的登记和管理;允许本市行业协会、商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吸收异地同行会员;同行业可以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行业协会、商会。
(六)健全沟通协调制度。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联系沟通的常设平台。政府在制定政策、进行重大决策及立法过程中,应及时与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各种听证会、论证会,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相关社会组织建立日常联系制度,方便社会组织及时反映意见。在党代会、人大增加社会组织的代表比例,在政协增加社会组织的功能界别,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作用。
(七)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按照政府转变职能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对政府分离出的或新增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凡可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通过政府采购等法定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中申报购买服务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安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的原则,在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和社区社会组织等近期重点发展领域的优先扶持项目中进行试点,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绩效水平以及服务创新等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考评结果对社会组织予以奖励和资助。市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财政扶持管理办法,建立购买服务、政府资助及奖励制度,明确操作规程和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