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农村中小学教育。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和课本费,农村公办高中学费每生每期不得超过550元。除按规定收取寄宿生住宿费和向自愿在学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强制学生统一购买校服;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向农村中小学校下达或分摊教辅资料发行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任何农村中小学校代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及其他出版发行物费用和保险费用;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
十、农村电视。农村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按不得高于城市用户的原则,由市县物价部门核定,模拟信号每月每户收视维护费不得高于16.5元,五保户和低保户每月每户收视维护费不得高于11元。
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按照“政府补贴一部分、公司优惠一部分、农民负担一部分”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公布执行。收视维护费,凡能够清晰收看包括中央、省市县电视节目达到32套的,最高不得突破每户每月15元;能够清晰收看包括中央、省市县电视节目16套的,收视维护费最高不得突破每户每月10元;同户同址第二台及以上电视收视的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对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为主体的家庭、社会抚恤人员为主体的家庭实行半价优惠,上述人员家庭拥有第二台及以上电视机的不再享受优惠。
十一、异地代办身份证。为方便群众,减轻外出务工人员的负担,对自愿申请异地代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服务价格标准为:跨市、州每证25元,跨省每证40元,不得再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
十二、农民建房代办服务。在原宅基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房,不得收取代办服务费。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测绘、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按规定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房,农民自愿委托代办的,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代办服务收费不超过0.8元,每户代办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元。
十三、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除按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借办理婚姻登记、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十四、殡葬服务。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按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格遵循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并事前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