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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
(湘价综[2008]165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安排,前段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农价格进行了清理整顿。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将涉农价格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村用水。农村用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要严格按照各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在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二、农村用电。已实行城乡同价的居民生活用电,农村与城市执行同一价格标准,省电网供电范围内每千瓦时为0.588元,地方电网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城市电价执行,现行电价低于城市电价的仍执行现行电价。未实行城乡同价的其他类别用电价格,在省规定的限价水平内由各市州价格部门核定,省规定的限价水平见附表。继续取消农村电网改造中向农民收取的“户表费”。

  三、农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价格执行,现行实际执行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四、农用化肥、柴油。尿素,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价格。小化肥,要严格按照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化肥经营差率从出厂到零售不得超过7%,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各成品油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和供应政策,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农用柴油过程中,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五、主要稻谷种子。根据《湖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区别常规品种、杂交品种和自有知识产权品种由省制定政府指导价格,经营者在稻种销售场所公示。

  六、烟叶收购。收购价格由国家和省制定。烟叶收购部门在收购场所要公示烟叶收购等级和收购价格,并严格执行。要认真落实烟叶收购补贴措施。

  七、农村医药。农村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按《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的第三类价格标准的80%控制,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局核定。农村乡镇卫生院药品,在现行的价格政策下,逐步实行以统一招标配送,按进价加差率的办法制定其零售价格;对基本用药目录中的廉价药品,逐步实行定点生产、统一配送、差率销售。在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农村药品价格,减轻农民医药负担。

  八、农村客运。各车型人公里运价由省核定,县市区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车型运价和实际里程核定具体票价。除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车辆通行费外,不得在运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保险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原则,单设窗口办理,不得在出售车票时搭售。票价应在每台车辆和车站售票窗口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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