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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湘价费〔2008〕16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省直有关厅局:

  自2001年我省实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以来,各地价格及有关部门始终把全面推行价费公示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来抓,作为密切党群关系的德政和民心工程来抓,价费公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为了进一步扩大涉农价费公示成果,有效防止涉农乱收费、乱涨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深化涉农价费公示工作。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站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又快又好发展的高度,狠抓涉农价费公示制度的落实。要把实行涉农价费公示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我省“一化三基”战略,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重要举措施,作为实行政务公开、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长期制度,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克服厌倦懈怠情绪,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二、统一涉农价费政策,对公示牌(栏)进行全面清理。一是对公示形式和内容进行认真仔细的查对,要按《湖南省涉农价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见附件)的表式要求,对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164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湘价综[2008]165号)文件及各地按权限制定的涉农服务价格、重要商品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标准,对现有公示牌(栏)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要及时改正;主要内容不全的,要补全;收费项目、标准和对象表述不清的,要进一步的明确。无合法有效文件公布的涉农价费项目,要立即从公示证公示牌(栏)中摘除。对于趁公示之机,擅自增加价费项目、提高价费标准、扩大价费范围或将非法价费合法化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二是对公示牌(栏)进行全面的维护和缮新,对破旧损坏的,要及时维修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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