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代市长 :艾文礼
二○○八年十月十日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保护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新建与改造并重,节约能源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