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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恢复低谷用电价格下浮比例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恢复低谷用电价格下浮比例的通知
(湘价函〔2008〕145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鉴于当前我省电煤储存大幅增加,电力供应形势明显好转的情况,为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决定自今年10月抄见电量起,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低谷用电价格的下浮比例从47%恢复到55%。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低谷时段用电量超过全部用电量75%的部分,其电度电价仍按平时段电价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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