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旅游委委属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旅〔2008〕162号)
委属各单位:
现将我委关于《市旅游委委属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市旅游委委属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深化改革,进一步发挥委属单位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在我委《关于下发<关于委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旅[2006]43号)和《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沪旅[2006]69号)基础上,结合委属单位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方针,建立与职能要求、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委属单位发挥公共服务职能的考核评价机制。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委属单位考核与奖励。
二、考核的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做出评价。
2、工作实绩原则。对单位考核的重点是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兼顾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实效。对个人考核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民主公开原则。考核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应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考核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
三、考核的时间安排
对委属单位的年度考核,安排在当年11月下旬开始,下一年2月中旬前结束。
四、考核的基本方法
本办法采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评价与经济效益考核相结合。考核对象为委属单位及班子成员。考核由委人事处牵头,财务处、监察审计室等部门共同参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