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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库[2008]49号)


各市级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操作中的有关问题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核申报流程问题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要求,采购人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根据沪财库[2008]6号文规定备齐审批材料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附采购人上报材料,送市财政局审核。
  二、关于项目部分涉及进口产品的处理问题
  对于工程项目或系统集成项目中,如按包件拆分后,进口产品或设备属于一项独立的采购内容的,应纳入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范围。如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其中的电梯需要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拆包,将其中涉及的电梯单独作为一个包件采购的,即应按照沪财库[2008]6号文规定对进口电梯进行审核。
  三、关于论证专家相关问题
  根据沪财库[2008]6号文规定,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的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采购人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时应一并提供专家信息,包括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所属专业、联系方式等。聘请专家的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归入部门预算管理。
  四、关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项目采购进口产品问题
  根据沪财库[2008]6号文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该办法。因此,对上海市国家保密局或中央相关部委发文批准的保密项目涉及进口产品采购的,可不再进行进口产品的审核管理。
  以上事项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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