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八条 保密审查时,应当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内容及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范围,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保密审查人员。
  保密审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责任心强,并参加保密岗位资格培训。

  第十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
  (一)《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三)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产生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必要时,可由政府信息产生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与政府信息审签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保密审查应在《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期限内完成。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过程必须有书面记载,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
  (二)审查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四)审查人、审核人、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名、日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