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省内所属跨市从事施工经营行为的,凡工程施工人员所得确实在机构所在地支付,并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在按省局规定办理报验登记后,要求施工企业按市局青地税四[1997]9号文件规定,提供异地施工相关纳税证明资料,如: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个人收入分配计划;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凡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并将上述资料留存备查后,可同意施工企业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个人所得税回原单位扣缴审批表》停止使用。扣缴审批表停用后,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对需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的,要进行内部审核、监督。
3、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区域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凡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不再提供其他审核资料,直接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一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问:企业因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时,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个人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问:我市企业在改制上市时,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何掌握?
答:我市企业在改制上市时,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八、问:个人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起始时间应如何掌握?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个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起始时间是:起点是售房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票上的时间;终点是购房时“微机打印的购房合同时间和微机打印的缴款收据上的时间”按照孰后的原则掌握,但退税必须在购房人取得房产证时才能办理。对于抵押贷款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以“抵押证原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作为办理退税的依据。具体退税办法按照鲁财税[2006]32号文件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