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和分性别统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维权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妇女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检查督促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推动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落实,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三)研究、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参与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