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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德市效能办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德市效能办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文〔2008〕3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宁德市效能办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宁德市效能办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推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特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

  本市各级与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尚不构成违法违纪,但违反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二、责任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要求,对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及时限等进行合理的细化和分解,致使行政执法人员随意裁量,导致问题发生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执行已公布的细化裁量标准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有从重、加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中载明而未载明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从重、加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向当事人说明而未说明的。

  (五)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六)行政相对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应当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罚而不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罚的。

  (七)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相同,但依法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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